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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专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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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学一做”学习材料第五十二期(2020年6月)

访问次数:5385次   发布时间:2020-11-09

开展意识形态工作的基本遵循
(来源:学习强国)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阵地建设和管理,注意区分政治原则问题、思想认识问题、学术观点问题,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各种错误观点”。这里明确提出了意识形态工作中有关“政治原则、思想认识、学术观点”等方面的“三种问题”,成为我们开展意识形态工作的基本遵循。
意识形态工作敏感度高、关注度高。当前,思想舆论领域存在红色、灰色、黑色“三个地带”。相对而言,红色和黑色地带较为容易区分,最难区分的是灰色地带。由于特征不明显,进而性质难辨别、影响难判断。因此,在意识形态工作中要注意区分政治原则问题、思想认识问题、学术观点问题等“三种问题”。在管理和引导上要注意把握好时度效,掌握好时机、节奏、力度和范围,讲究方式方法。
意识形态工作复杂而艰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上层建筑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各种制度、设施和意识形态的总和,包括政治上层建筑和思想上层建筑。政治原则问题、思想认识问题、学术观点问题在本质上都属于思想上层建筑范畴,必然受特定的经济发展水平、大众心理状态等影响,也必定会反作用于经济社会发展。因此对待“三种问题”,不仅要重视“三种问题”本身之间的关系,更要将其与经济社会发展、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事业联系起来。同时,意识形态是多种思想观点、价值观等要素的总和,其重要特征就是具有总体性。社会思想意识复杂多样、相互交织,因此上述“三种问题”不能简单地被看作并列关系进行孤立评判。
做好意识形态工作需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注意区分“三种问题”,做到“三个结合”。首先是政治与学理相结合。为了适应新时代意识形态工作,党员领导干部要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鉴别能力。既要从坚定理想信念入手,加强党性修养,培养敏锐的洞察认知能力,善于根据苗头推断未来,及时发现那些负面的、错误的、偏离主流价值观的思想和行为;又要提高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提高相关的学理修养,培养科学严谨的分析能力,透过现象发现本质,准确把握一些“新潮、时髦”的观点的实质。其次是动机与行为相结合。要建设有利于激发文化创新创造活力的文化管理体制和生产经营机制,既不能发生“因言获罪”,也不能无视思想动机和行为结果的好坏,放任信口雌黄、造谣生事。再次是具体与整体相结合。意识形态的总体性不仅是指全社会多种思想观点、价值观等要素的总和,也包括个人总体思想观点、价值观的全部,因而评判某个观点的意识形态性质,不能仅从个别观点、单篇作品来看,应该联系其整体思想状况、一贯思想表现来看。思维决定行为、行为决定结果,推断并确定意识形态主体的动机是所有国家思想传播管理的常规行为,结合在实践层面的具体影响来推断其性质是评判意识形态错误的根本方法。相关法律中对“利用网络信息诽谤他人”的处罚规定,同时考量点击浏览次数和具体实质危害就是佐证。
2016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要正确区分学术问题和政治问题,不要把一般的学术问题当成政治问题,也不要把政治问题当作一般的学术问题,既反对打着学术研究旗号从事违背学术道德、违反宪法法律的假学术行为,也反对把学术问题和政治问题混淆起来、用解决政治问题的办法对待学术问题的简单化做法。”政治原则的表述是准确直白的,其边际也是清晰明白的,违反政治原则属于大是大非问题,应该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对于黑色地带“要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大大压缩其地盘”的要求,旗帜鲜明地坚决管控。对于学术观点问题,我党一贯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宪法也规定“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应该本着“学术无禁区,宣传有纪律,政治有原则”的基本准则,在不违反政治原则的前提下,尊重不同学术观点,包容文化多样性。对于思想认识问题中那些属于灰色地带的问题,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2015年12月11日在全国党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指出的那样,“大张旗鼓争取,使其转化为红色地带”。
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 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
(来源:学习强国)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安排这次集体学习,目的是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推动民法典实施,以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保障人民权益。
在我国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我们党都高度重视民事法律制定实施。革命战争年代,我们党在中央苏区、陕甘宁边区等局部地区就制定实施了涉及土地、婚姻、劳动、财经等方面的法律。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相继制定实施了婚姻法、土地改革法等重要法律和有关户籍、工商业、合作社、城市房屋、合同等方面的一批法令。我们党还于1954年、1962年、1979年、2001年4次启动制定和编纂民法典相关工作,但由于条件所限没有完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事商事法制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先后制定或修订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婚姻法、经济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继承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企业破产法、外资企业法、技术合同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著作权法、收养法、公司法、担保法、保险法、票据法、拍卖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一大批民事商事法律,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顺应实践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期待,把编纂民法典摆上重要日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对编纂民法典作出部署。之后,我主持3次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分别审议民法总则、民法典各分编、民法典3个草案。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经过5年多工作,民法典终于颁布实施,实现了几代人的夙愿。
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实施好民法典,重点要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加强民法典重大意义的宣传教育。要讲清楚,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民法典调整规范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是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最普通、最常见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涉及经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不可分,同各行各业发展息息相关。民法典实施得好,人民群众权益就会得到法律保障,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就会更加有序,社会就会更加和谐。要讲清楚,实施好民法典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民法典把我国多年来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的一系列重要制度成果用法典的形式确定下来,规范经济生活和经济活动赖以依托的财产关系、交易关系,对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讲清楚,实施好民法典是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民法典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载体,很多规定同有关国家机关直接相关,直接涉及公民和法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必须清楚自身行为和活动的范围和界限。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开展工作要考虑民法典规定,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同时,有关政府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
第二,加强民事立法相关工作。民法典颁布实施,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解决了民事法治建设的所有问题,仍然有许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检验、探索,还需要不断配套、补充、细化。有关国家机关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加强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同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国家有关规定,要抓紧清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要发挥法律解释的作用,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保持民法典稳定性和适应性相统一。
“法与时转则治。”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经济社会生活中各种利益关系不断变化,民法典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这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实践表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人们新的工作方式、交往方式、生活方式不断涌现,也给民事立法提出了新课题。要坚持问题导向,适应技术发展进步新需要,在新的实践基础上推动民法典不断完善和发展。
第三,加强民法典执法司法活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是维护民法典权威的有效手段。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要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裁决等活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依法严肃处理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和人员。
    民事案件同人民群众权益联系最直接最密切。各级司法机关要秉持公正司法,提高民事案件审判水平和效率。要加强民事司法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要及时完善相关民事司法解释,使之同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和精神保持一致,统一民事法律适用标准。要加强涉及财产权保护、人格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民事审判工作和监督指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
民法典专业性较强,实施中要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等法律专业机构、专业人员的作用,帮助群众实现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要发挥人民调解、商事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加强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工作,通过社会力量和基层组织务实解决民事纠纷,多方面推进民法典实施工作。
第四,加强民法典普法工作。民法典共7编1260条、10万多字,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条文最多、体量最大、编章结构最复杂的一部法律。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要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将其作为“十四五”时期普法工作的重点来抓,引导群众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循的规范,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要把民法典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对青少年民法典教育。
民法典专业术语很多,要加强解读。要聚焦民法典总则编和各分编需要把握好的核心要义和重点问题,阐释好民法典关于民事活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阐释好民法典关于坚持主体平等、保护财产权利、便利交易流转、维护人格尊严、促进家庭和谐、追究侵权责任等基本要求,阐释好民法典一系列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
第五,加强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理论研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法理论研究和话语体系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同日新月异的民法实践相比还不完全适应。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加强对民事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尽快构建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为有效实施民法典、发展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撑。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要带头宣传、推进、保障民法典实施,加强检查和监督,确保民法典得到全面有效执行。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的表率,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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