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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专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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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学一做”学习材料第八期(2018年5月)

访问次数:6857次   发布时间:2018-09-19

坚定不移深化政治巡视
(中国纪检监察报  2018年05月10日)
 
        巡视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举措和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在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管党治党中发挥了标本兼治的战略性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始终高度重视巡视工作,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形成了习近平巡视工作思想,为做好新时代巡视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赵乐际多次强调,巡视工作必须旗帜鲜明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巡视工作思想,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必须旗帜鲜明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必须旗帜鲜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勇于自我革命,坚定不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巡视工作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取得丰硕成果,力度、广度、深度和效果大幅提升,成为党之利器、国之利器,有力证明我们党完全有能力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部署,认真落实《中央巡视工作规划(2018-2022年)》,牢牢把握巡视工作基本要求,运用好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工作成功经验,坚持政治巡视定位,坚持贯彻巡视工作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坚持依规依纪巡视,坚持创新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坚持巡视监督和其他监督相结合,在巩固中深化、在深化中发展,使巡视工作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不断提高巡视全覆盖质量。
        党的十九大作出深化政治巡视的重大部署,对巡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坚定不移深化政治巡视,把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根本政治任务。巡视本质上是政治监督,是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体检,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盯住“关键少数”,查找政治偏差,发挥政治“探照灯”“显微镜”作用。要突出党的全面领导,以“四个意识”为政治标杆,紧盯政治立场、政治忠诚、政治责任、政治生态,深入检查被巡视党组织贯彻党章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执行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若干规定情况,保证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深入检查被巡视党组织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情况,督促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健全和完善党的全面领导体制机制。要突出党的建设,围绕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等6个方面,深入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偏,不断夯实党执政的政治基础。要突出全面从严治党,聚焦全面从严治党重点任务,督促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着力发现和推动解决党内存在的突出问题,即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问题、领导干部腐败问题、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干部不担当和不作为问题、选人用人方面存在的问题。
        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高质量完成一届任期内巡视全覆盖任务。十九大党章专列一条对巡视巡察制度作出规定,明确提出巡视全覆盖要求,彰显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党内监督无禁区的鲜明立场。目前,十九届中央第一轮巡视正在进行中,开启了新的一届任期内中央巡视全覆盖的征程。要准确把握全覆盖要求,创新完善全覆盖路径,在“深、准、透、实”上下功夫,做到政治巡视要深,发现问题要准,分析问题要透,整改问题要实,切实增强巡视全覆盖实效。要健全领导体制、层层传导压力,建立联动机制、提高监督效能,深化市县巡察、把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到基层,建立上下联动监督网,实现全国巡视巡察“一盘棋”。
 
 
发挥巡视利剑作用、助力全面从严治党之二
巡视是政治巡视 不是业务巡视
 
        协调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从严治党是根本保障。中央巡视组代表党中央去巡视,是政治巡视不是业务巡视,巡视的不是哪个地方、哪个部门、哪个监管机构、哪家企业,而是那个地区、部门、单位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这就是巡视的政治定位。
  什么是政治巡视?就是要从政治上看问题,聚焦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以及选人用人,看看被巡视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发挥得够不够、领导班子凝聚力强不强,是不是坚定地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是不是在管党治党上体现“严”的要求。巡视监督,不是对被巡视单位的日常工作、业务工作进行检查,不是去巡行政审批、股票市场、企业生产经营,这些都有专门的部门来管。中央巡视组向中央的报告,从来不汇报被巡视单位的业务问题。巡视报告、谈话情况报告、问题线索报告,都集中反映被巡视党组织在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方面的情况。
  巡视是政治巡视,最大的政治就是落实党中央的精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这些内容在各单位年初报告和年终总结的黑体字部分都有。黑体字不能是套话,都要有硬碰硬的实践支撑。当前,依然有一些地方、部门和央企、金融机构党组织,只是把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中央全会精神写在纸上,把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挂在嘴上,没有真正把自己摆进去,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切实负起责任。巡视结果证明,一旦在坚持党的领导、落实中央精神方面不坚定、不坚决,或者说一套做一套、贯彻一半放一半,必然导致在发展方向、管党治党、选人用人等方方面面跑偏,影响制约各项事业的顺利推进。
  政治巡视是一个逐步探索的过程。巡视工作要牢牢把握政治定位,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这个根本来开展。巡视组要有政治头脑和政治境界,无论走到哪里,首先要检查被巡视党组织从思想认识到具体行动,是否尊崇党章、执行党规党纪,真正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中央精神落到了实处;是否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发挥了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管住“关键少数”。巡视要紧盯重点人、重点事,提高发现问题的精准度。要通过巡视监督,推动严明政治纪律、落实主体责任、狠抓整改见成效,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各个地方、部门、单位的具体情况各有不同,但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中央精神不能有任何例外。巡视要聚焦聚焦再聚焦,把焦点对准党组织的政治责任,对准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肩负的政治职责,发挥利剑作用,确保从严治党真正落到实处。
 

中共山东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委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对市、县(市、区)、省直部门、省属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实现巡视全覆盖。 
  省委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省委巡视工作在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 
  第三条 我省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省委部署要求,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第四条 我省巡视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省委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省委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向省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省委组织部部长担任。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六条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省委的有关决议、决定以及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 
  (二)研究提出我省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和省委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省委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委巡视办)为省委工作部门,设在省纪委。具体机构编制事项,根据中央有关要求确定。 
  第八条 省委巡视办的职责是: 
  (一)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省委巡视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对省委、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会同省委巡视组对巡视整改工作进行督办; 
  (五)配合省纪委机关和省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配合有关部门健全财务、后勤等管理制度,为省委巡视组开展工作提供服务保障; 
  (七)根据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八)办理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省委设立若干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省委巡视组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巡视任务和工作实际,可以抽调人员组建若干专项巡视组,开展巡视工作。 
  第十条 省委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厅级巡视专员、处级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专员为领导职务。 
  省委巡视组组长采取专兼职相结合的方式配备,专职巡视组长由正厅级领导干部担任,主要从省委巡视机构和纪检监察、组织系统领导干部中选配;兼职巡视组长根据巡视任务需要,主要从具有巡视、纪检监察、组织等工作经历的厅级领导干部中选调。省委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省委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巡视组组长是落实巡视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巡视组全面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巡视任务,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视工作情况,对起草巡视报告、移交问题线索等工作进行审核把关,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巡视组副组长根据组长要求,组织落实具体巡视工作,与有关方面沟通协调,组织起草巡视报告等材料,配合组长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巡视工作人员采取组织选配、单位推荐等方式配备。 
  建立巡视工作人才库。根据工作需要,抽调熟悉纪检监察、组织、政法、机构编制、审计、信访等工作的干部和其他方面优秀年轻干部参加巡视工作。 
  第十二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符合巡视工作实际的考核、测评、考察、培训的具体办法,畅通巡视工作人员晋升、交流渠道。对巡视工作人员的职务晋升,有关干部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巡视机构意见。 
  巡视工作人员的考核、测评和考察,由干部主管部门在巡视机构范围内组织进行,年度考核等次单独确定。 
  有关部门应当把巡视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纳入总体规划,省委巡视办和省委巡视组应当加强日常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巡视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第十五条 省委巡视办成立机关党组织,巡视办负责同志兼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巡视期间,省委各巡视组成立临时党支部,巡视组组长兼任党支部书记。巡视机构党组织应当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对党员干部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巡视工作保障机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为巡视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巡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各设区市应当成立由市委负责同志牵头,市委办公室(厅)、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负责同志参加的巡视工作联络组,联络组日常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厅)承担,相对固定人员,负责联络协调、沟通情况、督促整改等工作。 
  省直部门(单位)在被巡视期间,应当成立巡视工作联络组,负责联络协调等工作。
第三章 巡视范围和内容 
  第十八条 省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市、县(市、区)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省委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省政府各部门(单位)、省政协机关、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省委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省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九条 省委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省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条 省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针对巡视对象和范围中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巡视整改情况,或者相同类型、领域的巡视对象,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 
  专项巡视可以按照同类同步安排、分批集中汇报的原则,一次安排巡视多个地区、单位,突出重点,简化程序,增强实效。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二十一条 省委巡视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的专题汇报,根据工作需要听取政法、审计机关和财政、信访等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委管理的其他干部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省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省委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省委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省委巡视组可以直接向省委书记报告。 
  巡视期间,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委巡视组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一)被巡视党组织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重大问题以及突发的带政治性的重大事件;  
  (二)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 
  (三)被巡视党组织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重大问题; 
  (四)被巡视地区(单位)发生的与巡视工作有关的重要情况和重大突发事件; 
  (五)巡视干部队伍建设和管理方面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六)省委巡视组认为应当及时请示报告的其他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第二十四条 巡视期间,经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省委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和被巡视县(市、区)所在市党委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省委巡视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被巡视党组织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办。 
  被巡视党组织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解决省委巡视组指出的问题,调查核实移交问题线索,按照要求报告办理情况。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省委巡视组开展巡视前,省委巡视办协调省纪检监察、政法、审计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单位),采取当面通报、提供书面材料等形式,向省委巡视组介绍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省委管理的其他干部的有关情况。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提供情况,特别重要敏感的问题可以向省委巡视组组长单独通报。 
  对省委管理的国有企业、省属高等院校巡视时,省国资委、省委高校工委等部门(单位)应当向省委巡视组提供有关情况。 
  对县(市、区)巡视时,所在市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向省委巡视组介绍被巡视县(市、区)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情况,市纪检监察、政法、审计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单位)应当向省委巡视组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省委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前,应当根据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部署要求和被巡视地区(单位)情况,制定巡视工作方案,报省委巡视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 省委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一般应当召开由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有关人员参加的巡视工作动员会,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对县(市、区)巡视时,省委巡视组应当以适当形式向被巡视县(市、区)所在市党委通报巡视任务。市委负责同志应当参加县(市、区)巡视工作动员会。 
  省委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其他干部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八条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省委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二十九条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省委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委决定。 
  第三十条 省委“五人小组”应当及时听取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每轮巡视情况的综合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会议有关材料报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十一条 经省委同意,省委巡视组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省委巡视组将巡视的有关情况通报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领导及其职能部门。 
  向被巡视县(市、区)反馈巡视情况前,省委巡视组应当将有关巡视情况通报其所在市党委。市委负责同志应当参加向县(市、区)领导班子反馈会议。 
  第三十二条 被巡视党组织收到省委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建立工作台账,认真整改落实,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省委巡视办。 
  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整改工作负总责、主动抓、带头做,并对上报的整改情况报告签字背书。 
  对县(市、区)巡视时,其所在市党委应当加强对县(市、区)整改工作的领导,明确专门督查机构和人员,督促落实整改任务。 
  第三十三条 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省委“五人小组”或者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 
  (三)其他问题和意见建议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单位)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后,应当认真研究提出办理意见。 
  巡视移交事项办理情况应当于3个月内书面反馈省委巡视办;3个月内未办结的,应当说明情况,并于办结后两周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反馈省委巡视办。 
  省委巡视办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了解移交事项的办理进展情况,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省委巡视组。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省委巡视办应当会同省委巡视组采取建立重点整改事项督查清单、情况调度、调研、约谈、下达整改督办单、巡视回访等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视地区(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省委常委会每年听取上一年度巡视发现问题整改和成果运用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七条 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通过召开会议、印发文件等形式向党内通报,通过官方网站、报纸、电视等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八条 省委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贯彻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听取巡视工作汇报,研究决定巡视工作的重大问题。坚持省委常委会定期研究巡视工作制度,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巡视机构与有关部门(单位)工作协作机制,纪检监察、政法、审计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为开展巡视工作提供信息、人员、专业、技术支持。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认真办理巡视移交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者敷衍应付造成移交事项落实不到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视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省委巡视组开展工作,认真整改巡视反馈问题,办理移交问题线索。 
  党员有义务向省委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四十三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者省委巡视办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纪委、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23日起施行。2010年1月10日省委印发的《中共山东省委关于〈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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