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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专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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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学一做”学习材料第七十五期(2021年8月)

访问次数:7915次   发布时间:2021-08-31

习近平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2021年)
(来源:学习强国)
 
       脱贫攻坚,取得了物质上的累累硕果,也取得了精神上的累累硕果。广大脱贫群众激发了奋发向上的精气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得到广泛传播,文明新风得到广泛弘扬,艰苦奋斗、苦干实干、用自己的双手创造幸福生活的精神在广大贫困地区蔚然成风。(习近平2021年2月25日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的讲话)
 
       坚持弘扬和衷共济、团结互助美德,营造全社会扶危济困的浓厚氛围。我们推动全社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民族守望相助、和衷共济、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引导社会各界关爱贫困群众、关心减贫事业、投身脱贫行动。我们完善社会动员机制,搭建社会参与平台,创新社会帮扶方式,形成了人人愿为、人人可为、人人能为的社会帮扶格局。
       事实充分证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凝聚人心、汇聚民力的强大力量。只要我们坚定道德追求,不断激发全社会向上向善的正能量,就一定能够为中华民族乘风破浪、阔步前行提供不竭的精神力量!(习近平2021年2月25日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的讲话)
 
       要锤炼品德,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根铸魂、启智润心,加强道德修养,明辨是非曲直,增强自我定力,矢志追求更有高度、更有境界、更有品位的人生。(习近平2021年4月19日在清华大学考察时的讲话)
 
       我国教育是能够培养出大师来的,我们要有这个自信!要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环境,形成崇尚科学的风尚,让更多的青少年心怀科学梦想、树立创新志向。(习近平2021年5月28日在中国科学院第二十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五次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
       要坚持把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反分裂斗争教育、新旧西藏对比教育和马克思主义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教育结合起来,多谋长久之策,多行固本之举。要加强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不断增强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打牢民族团结的思想基础。(习近平2021年7月21日至23日在西藏考察时的讲话)
 
 
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条例
(2021年6月1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1年6月26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徽党旗制作、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党徽党旗的政治功能,增强党的凝聚力、战斗力,激发党员党的意识,激励全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定理想信念,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在党的旗帜下奋勇前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徽为镰刀和锤头组成的图案。中国共产党党旗为旗面缀有金黄色党徽图案的红旗。
       党徽党旗表明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实现共产主义远大理想而不懈奋斗的马克思主义政党。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的党徽党旗是中国共产党的象征和标志。
       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一个党员都要维护党徽党旗的尊严。
       第四条 党徽党旗制作、使用、管理必须坚持统一标准、统一规范,坚持分级负责、集中管理。
       第五条 党徽直径的通用尺度为下列3种:
       (一)100厘米;
       (二)80厘米;
       (三)60厘米。
       需要悬挂非通用尺度党徽的,应当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适当放大或者缩小,与悬挂背景、场合相适应。
       党徽图案一般使用金黄色或者红色。
       第六条 下列情形应当使用党徽或者党徽图案:
       (一)召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在显著位置悬挂党徽,并在党徽两侧各布5面红旗;
       (二)召开党的中央和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在显著位置悬挂党徽;
       (三)党的中央和地方委员会及其工作部门、党的中央和地方委员会在特定地域派出的代表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组、党的基层组织的印章(印模),中间刻党徽图案。
       第七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悬挂党徽。
       下列情形可以使用党徽图案:
       (一)党内重要会议、重要活动使用的证件、标识等;
       (二)党的各级组织颁发的奖章、徽章、奖状、证书和其他荣誉性文书、证件,制作的有关工作证件等;
       (三)党内重要出版物、宣传品等;
       (四)党的各级组织的网络网站;
       (五)党员教育基地、党员先锋岗、党建宣传栏(墙),以及党群服务中心、党员活动室等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
       (六)开展党的对外交往活动。
       第八条 党旗的通用尺度为下列5种:
       (一)长288厘米,宽192厘米;
       (二)长240厘米,宽160厘米;
       (三)长192厘米,宽128厘米;
       (四)长144厘米,宽96厘米;
       (五)长96厘米,宽64厘米。
       在特定场合需要使用非通用尺度党旗的,应当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适当放大或者缩小。
       第九条 下列情形应当使用党旗:
       (一)举行新党员入党宣誓仪式,组织党员重温入党誓词;
       (二)党内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
       (三)党的中央和地方委员会及其工作部门、党的中央和地方委员会在特定地域派出的代表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组的会议室。
       第十条 下列情形可以使用党旗:
       (一)召开党员大会、党的基层代表大会;
       (二)党的基层组织开展主题党日;
       (三)党员教育基地、党员先锋岗,以及党群服务中心、党员活动室等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
       (四)在重要工作、重要项目攻关和抢险救灾、抗击疫情一线的党组织阵地、党员突击队等;
       (五)开展党的对外交往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一般参照党徽图案可以使用情形使用党旗图案。
       第十一条 特殊情形需要同时悬挂党旗和其他旗帜的,应当把党旗置于首要位置。
       第十二条 制作非通用尺度的党徽党旗,在规定情形外使用党徽党旗及其图案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党徽党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一)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和商业广告;
       (二)私人活动;
       (三)私人场所、个人网络空间的标识物;
       (四)个人日常用品、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五)其他不适宜的场所、情形和环境。
       第十四条 不得在党徽党旗上添加任何文字、符号和图案等,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的党徽党旗,不得制作使用任何不符合本条例所附制法说明的党徽党旗。不得倒挂、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损党徽党旗尊严的方式升挂、使用党徽党旗。
       不得随意丢弃党徽党旗。破损、污损、褪色、标记文字和符号等不符合制作使用规定的党徽党旗,应当按照规定收回、处置。党内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后,按照谁发放、谁负责的原则,由有关单位收回或者妥善处置活动现场使用的党徽党旗。
       第十五条 党员去世后,经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具有相关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同意,可以在其遗体或者骨灰盒上覆盖党旗,但党旗不得触及地面,不得随遗体火化,不得随骨灰盒掩埋。
       第十六条 在网络、出版物等使用党徽党旗图案,应当置于显著位置。
       网络、出版物等使用的党徽党旗图案标准版本,在共产党员网和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发布。
       第十七条 党徽党旗知识应当作为党史学习教育、党员教育培训、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等的重要内容。
       各级党组织应当教育党员、共青团员、少先队员和人民群众,了解党徽党旗的历史和精神内涵,自觉规范使用党徽党旗及其图案,尊重和爱护党徽党旗。
       各新闻、出版单位应当加强对党徽党旗知识的宣传,报道和使用含有规范党徽党旗图案的消息和图片,维护党的形象。
       第十八条 党徽党旗按照本条例所附的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制法说明制作。制作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在具有生产资质的企业中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制作党徽党旗。
       第十九条 党徽党旗原则上应当集中配备发放,做到一个党委有一枚党徽、一个支部有一面党旗,所需经费可以从党费中列支。
       第二十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把维护党徽党旗的尊严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对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党徽党旗各项工作履行监督管理责任,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党徽党旗生产、销售和商业使用的监督管理。
       对非法生产、销售党徽党旗制品的企业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使用党徽党旗及其图案的行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及时纠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置,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党员徽章是党员的身份标识,其制作、使用、管理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党徽党旗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推动新时代普法工作全面发展
(来源:学习强国)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全民普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大创举。“七五”普法以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下,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全国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全面贯彻落实,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中取得重大成果,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明显提高。
       当前,我国已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进入新发展阶段,迫切要求进一步提升公民法治素养,推动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十四五”规划明确要求“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实施‘八五’普法规划”。各地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结合实际,主动作为,强化组织,统筹谋划,认真贯彻落实“八五”普法规划。
       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全民普法工作。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推进全民普法工作。要突出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丰富内涵、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入脑入心、走深走实,引导全社会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要加强党对全民普法工作的全面领导。要发挥党的领导优势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优势,进一步完善普法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更加注重系统观念、法治思维,把推进全民普法和守法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要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进一步完善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等普法责任制。要全面落实普法责任清单制度,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人大监督、政协支持、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人民群众为主体的法治宣传教育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大普法工作格局。
       要着力提高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普法理念和工作导向,做到普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服务人民,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要落实公民终身法治教育制度,把法治教育纳入干部教育体系、国民教育体系、社会教育体系。要在立法、执法、司法过程中开展实时普法,运用社会力量开展公益普法,利用新技术新媒体开展精准普法。要把提升公民法治素养与推进依法治理等实践活动有机结合,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把普法融入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
       要推进普法与依法治理有机融合。要加强基层依法治理,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各项措施在城乡基层落地生根。要深化行业依法治理,实现行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依法维护成员合法权益。要加强对网络企业管理和从业人员法治教育,提高网民法治意识。要加强社会应急状态下专项依法治理,促进全社会在应急状态下依法行动、依法办事,依法维护社会秩序。要坚持依法治理与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有机结合,大力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八五”普法启动之年,做好全民普法工作意义重大。各地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普法工作守正创新、提质增效、全面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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