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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投集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访问次数:7234次   发布时间:2018-03-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企、国资监管和党风廉政建设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促进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保证集团公司科学健康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对菏投委〔2014〕9号文件进行修订完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属集团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集团公司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制度、有关政策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民主决策,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四)坚持科学决策,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五)坚持规范决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内容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集团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应当由股东会、党委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集团公司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二)集团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方针、改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交易、利润分配、资本运作等方面的重大决策。
    (三)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位设置方案、考核评价办法、薪酬管理办法。
    (四)集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五)集团公司的经营目标、年度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等重要财务事项。
    (六)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收入分配方案制定,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以及福利待遇、表彰奖励、分流安置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履行职责涉及的董事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八)所属企业发展战略、经营方针、投资计划、经营目标、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及其他需经股东批准的重大事项。
    (九)集团公司党的建设、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一)集团公司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二)集团公司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领导干部以及其他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
    (一)集团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所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重要管理岗位人员的调整、任免、聘用、解聘等。
    (二)集团公司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
    (三)集团公司向上级组织推荐的干部或后备干部人选。
    (四)集团公司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
    (二)集团公司投资(包括股权、债权)、融资、发行债券、对外担保等项目。
    (三)集团公司重大资产购置、重大工程建设、大型装修改造、大宗物资采购、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等项目。
    (四)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重大投资(包括股权、债权)、发行债券、对外担保项目。
    (五)应当向上级报告的重大项目安排。
    (六)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集团公司规定的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集团公司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及预算外的资金使用。
  (二)集团公司对外大额(款、物)捐赠、赞助等。
  (三)集团公司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章  决策规则

      第八条 凡属“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决策内容、组织程序、议事规则等,分别由党委会、董事会、党委扩大会等形式集体作出决定。除遇突发重大事项,一般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策。
      第九条  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事后应及时向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说明情况,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领导班子应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条 会议决策议题可由集团公司各部、各工作班子、党委委员、经理层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并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参加或列席会议人员名单由主要负责人确定。
      第十一条 会议出席人数达到应参会人数的过半数方可召开,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作出决议须经应参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议章程中规定的特别重大事项,须经应参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 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对于有实质性争议的事项,如无时间要求,应推迟作出决定,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决议。
      第十三条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或影响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四条 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须先经党委研究讨论,听取党委的意见。
      第十五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属公司投融资决策委员会等专门工作班子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事先征求工作班子成员意见;属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议题,须经专门委员会审核提出意见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应先履行相关程序;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等相关规定程序或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应先由相关人员根据资金使用意向、额度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
      第十六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第四章 决策执行

      第十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班子成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十九条 负责执行决策的部室、人员必须积极贯彻落实到位,必要时应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决策落实的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二十条 在执行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有关人员要及时提出意见。需要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时,可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或重新做出决策。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集团公司网站、微信工作群、公告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 参与决策人员应当对决策结果承担责任,但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第 凡违反有关决策规定或程序,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按照领导干部管理权限实施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 凡集团公司现有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菏投委〔2014〕9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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